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本契約所稱按摩業,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四十六絛、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或理療按摩資格
認定及管理辦法,由視覺障礙者從事之按摩業,包
含按摩及理療按摩。
二、本契約所稱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三、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四、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 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1.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 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 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 使用方式。
(二)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1. 本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2. 本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今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連帶保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3. 本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戶,專款專用,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4. 本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服務。
5. 其他經○○部(會)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 :一九五○
五、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使用期限。
(二) 「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 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 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 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 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 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 廣告僅供參考。













